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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勞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原   告 王慈嬉       王仟燕       王勝智       王朕揮 兼 上四人 法定代理人 王俊 被   告 王義彰       王郭金蓮       朱莉       海拓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     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○號 法定代理人 蔡佩玲 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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 102年度司促字第29430號)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,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本件訴訟,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10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17,100元,該裁定已於102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,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。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 駁回。 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俊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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