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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勞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原   告 謝明真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律師 被   告 鼎王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俐均律師 複代理人  林秉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,並訂於民國103年6月4日上午11時15分,在本 院民事第6法庭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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