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
勞訴字第7號
原 告 謝明真
訴訟
代理人 陳金泉
律師
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律師
被 告 鼎王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
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
訴訟代理人 陳俐均律師
複代理人 林秉彝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
再開辯論,並訂於民國103年6月4日上午11時15分,在本
院民事第6法庭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