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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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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上訴人 即 原   告 呂賢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冠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 度重訴字第15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1,286,1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,223,0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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