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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蔡芬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帝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蔡正宗間分割共有物 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(下同)24,866,16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6,284 元;本件反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,724,867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57,636元,合計703,9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念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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