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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大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盧城 被 上訴人 明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瑞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經查,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21,392 ,138元(計算式:7,392,138元+14,000,000元=21,392,138元 )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,48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部分,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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