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8號
上 訴 人 大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盧城
被
上訴人 明昂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瑞鴛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7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
經查,
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21,392
,138元(計算式:7,392,138元+14,000,000元=21,392,138元
)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,48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部分,
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