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9號
原 告 台灣精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上野順
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
律師
複代理人 虞允文 律師
被 告 台灣蘇晶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清熊
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 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3日下午2時,在本
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壹、原告應速陳報下列事項:
一、原證9匯率欄記載之匯率依據為何?
二、是否修正聲明,逕以美金為本件請求之幣別?說明:
(一)契約約定給付報酬之幣別原即均為美金。
(二)被告
抗辯所失利益(
消極損害)係逕以美金計算。
貳、被告應速陳報下列事項:
一、訴外人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友達公司)於101年間
決定不向被告公司採購縮小靶材一套及當年第三季縮小採購
規模之人是否即先前到庭之證人李家宏?如是,請於
上開庭
期促請其再次到庭作證(或具狀
聲請本院傳訊);如
非李家
宏,則請陳報證人姓名、年籍、(任職友達公司)職稱、
住
所及是否仍在友達公司任職?或逕具狀聲請本院傳訊或逕促
其到庭。
二、被告102年6月24日答辯(二)狀第3頁(三)主張請求減少
報酬,
惟未表明請求減少報酬之金額為若干。另被告102年
12月30日辯論意旨狀第12、13頁(三)雖亦表明「當得主張
減少報酬」,惟亦未具體敘明請求減少之金額為若干。且同
狀第16頁3.復謂:「原告本得請領上開後六紙報酬(美金
128367.40元),因被告以其前述
債權主張抵銷後,已無款
項可領,而生消滅債務之效果。…」前後之主張似有矛盾,
蓋如被告主張減少報酬有理由,則原告得請求之報酬即非原
告起訴主張之美金128367.40元,而係減少後之金額,請被
告敘明究竟是否仍要主張此一
防禦方法?如要主張,請具體
敘明請求減少之金額及其計算基礎。如僅欲主張以被告公司
因原告加工瑕疵致其所失利益共美金159348.48元與原告請
求之上開後六紙報酬抵銷之防禦方法,亦請
具狀陳明。
三、對於原告102年7月29日準備三狀所附原證9匯率欄所記載之
匯率有無爭執?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