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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原   告 台灣精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野順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 律師 複代理人  虞允文  律師 被   告 台灣蘇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清熊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 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3日下午2時,在本 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壹、原告應速陳報下列事項: 一、原證9匯率欄記載之匯率依據為何? 二、是否修正聲明,逕以美金為本件請求之幣別?說明: (一)契約約定給付報酬之幣別原即均為美金。 (二)被告抗辯所失利益(消極損害)係逕以美金計算。 貳、被告應速陳報下列事項: 一、訴外人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友達公司)於101年間 決定不向被告公司採購縮小靶材一套及當年第三季縮小採購 規模之人是否即先前到庭之證人李家宏?如是,請於上開庭 期促請其再次到庭作證(或具狀聲請本院傳訊);如非李家 宏,則請陳報證人姓名、年籍、(任職友達公司)職稱、住 所及是否仍在友達公司任職?或逕具狀聲請本院傳訊或逕促 其到庭。 二、被告102年6月24日答辯(二)狀第3頁(三)主張請求減少 報酬,惟未表明請求減少報酬之金額為若干。另被告102年 12月30日辯論意旨狀第12、13頁(三)雖亦表明「當得主張 減少報酬」,惟亦未具體敘明請求減少之金額為若干。且同 狀第16頁3.復謂:「原告本得請領上開後六紙報酬(美金 128367.40元),因被告以其前述債權主張抵銷後,已無款 項可領,而生消滅債務之效果。…」前後之主張似有矛盾, 蓋如被告主張減少報酬有理由,則原告得請求之報酬即非原 告起訴主張之美金128367.40元,而係減少後之金額,請被 告敘明究竟是否仍要主張此一防禦方法?如要主張,請具體 敘明請求減少之金額及其計算基礎。如僅欲主張以被告公司 因原告加工瑕疵致其所失利益共美金159348.48元與原告請 求之上開後六紙報酬抵銷之防禦方法,亦請具狀陳明。 三、對於原告102年7月29日準備三狀所附原證9匯率欄所記載之 匯率有無爭執?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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