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台灣精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上野順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蘇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
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856,951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103,371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
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