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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原   告 臺灣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忠明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複代理 人 余閔雄律師       林美津 被   告 上發行即吳德宗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 人 余佳玲 被   告 仙知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宗 被   告 盧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15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青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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