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26號
原 告 臺灣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忠明
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
律師
複代理 人 余閔雄律師
林美津
被 告 上發行即吳德宗
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
複代理 人 余佳玲
被 告 仙知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德宗
被 告 盧韻如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15日上午11時10分
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青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