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27號
原 告 賴麗容
黃峰南
被 告 亞溫溝通策略服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文瑞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
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4
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6月10
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
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