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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移轉所有權登記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亞溫溝通策略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瑞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黃峰南       賴麗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,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惟 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 :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 (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,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 不服;其不服部分,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上訴人若干金錢)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,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卉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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