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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移轉所有權登記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亞溫溝通策略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瑞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黃峰南       賴麗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,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,0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02,8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202,8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卉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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