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46號
原 告 蔡宜謹
訴訟
代理人 詹漢山
律師
江楷強律師
被 告 官田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碧霞
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
林佳怡律師
王翼升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移轉
所有權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19日下午3時,在本
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