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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移轉所有權登記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上訴人 即 原   告 蔡宜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官田建設有限公司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 第346號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,970,5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68,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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