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46號
上訴人 即
原 告 蔡宜謹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官田建設有限公司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
第346號移轉
所有權登記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,970,5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
268,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
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