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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3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抵押權登記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反訴原告即 被   告 福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許演玉 訴訟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潤森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 記等事件,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 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39,128,14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356,34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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