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3號
原 告 潤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文建
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
律師
複代理人 何國榮律師
複代理人 邱瑞峰
被 告 福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許演玉
訴訟代理人 石明秀
訴訟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塗銷
抵押權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
再開辯論,並訂於民國103年10月8日上午9時30分,在本
院民事第6法庭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