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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389號 上訴人 即 原   告 杰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、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間因本院 102年度重訴字第389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,000,000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29,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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