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89號
上訴人 即
原 告 杰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玉音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、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間因本院
102年度重訴字第389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
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,000,000元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229,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