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91號
原 告 謝田益
訴訟
代理人 李明海
律師
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
被 告 丞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鉯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
本件應
再開辯論,並訂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上午10時,在
本院民事第6法庭
言詞辯論。
二、本件係原告
聲請再開辯論,請被告於
開庭前對於原告主張
系
爭房屋有漏水狀況,被告之給付未符合債之本旨
一節,及原
告主張將本件漏水部分送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部分,
具狀表示意見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