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原   告 謝田益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被   告 丞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鉯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訂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上午10時,在 本院民事第6法庭言詞辯論。 二、本件係原告聲請再開辯論,請被告於開庭前對於原告主張系 爭房屋有漏水狀況,被告之給付未符合債之本旨一節,及原 告主張將本件漏水部分送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部分, 具狀表示意見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