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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歐鎂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義演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久工炫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8日所為 102年度重訴字第491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589, 29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,36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,向本院繳納, 毋得延誤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唐振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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