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9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歐鎂亞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義演
上列
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久工炫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8日所為
102年度重訴字第491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
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589,
29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,36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
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,向本院繳納,
毋得延誤,如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唐振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