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4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明產建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林慶順
人
明全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幸美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政毅、楊妍林間請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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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
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3,380,000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458,616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
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
法 官 吳蕙玟
法 官 蕭承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賴玉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