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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5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5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明產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慶順 人       明全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幸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政毅、楊妍林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3,380,000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58,616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蕙玟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玉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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