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77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君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培媺
被
上訴 人
即 原 告 陳進盛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
國104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
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3,970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02,40
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
費202,404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
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
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
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判費。其餘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葉卉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