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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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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5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596號 原   告  郭貞佑        陳慶銘        黃見揚        侯泰成        楊雅嵐        邵雅芬        廖美佳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 鄭中睿律師 被   告  冠宇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新菊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 曹宗彝律師 共   同 複 代理人  鄭崇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訂於民國104年9月18日上午9時30分,在本 院民事第31法庭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郁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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