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6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640號 原   告 財園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文 訴訟代理人 葉進雄 上列原告財園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區民權稽徵所 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、林天財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23,34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,392 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美姿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