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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6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41號 上 訴 人 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杜秋麗 人 被 上訴人 黃俊翔       張明村       簡偉倫       吳楊采蘋       黃洪美雲       承昊數位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驛恩 被 上訴人 王仁鴻       亦威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碧芬 被 上訴人 賴明輝       邱瓊瑩       林紅枣       陳美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, 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(下同)103年6月17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於103年6月20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。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等件在卷可證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 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靖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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