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41號
上 訴 人 中華聯
合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杜秋麗
人
被
上訴人 黃俊翔
張明村
簡偉倫
吳楊采蘋
黃洪美雲
承昊數位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
代理人 王驛恩
被 上訴人 王仁鴻
亦威實業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許碧芬
被 上訴人 賴明輝
邱瓊瑩
林紅枣
陳美瑤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7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
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提起民事
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
裁判費,
此
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(下同)103年6月17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
五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於103年6月20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
卷
可稽。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
答表等件在卷
可證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陳靖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