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4號
原 告 崧傑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碩彥
原 告 世世興五金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碩彥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
律師
複 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
被 告 徐淑子
被 告 周宜萱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
複 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
上
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,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年9
月10日下午3時30分,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原告應
就
訴之聲明第三項之請求,陳報是否扣除手續費及以美金計價?
並提出更正聲明狀,
繕本逕寄
對造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張齡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