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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原   告 崧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碩彥 原   告 世世興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碩彥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被   告 徐淑子 被   告 周宜萱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 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年9 月10日下午3時30分,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原告應 就訴之聲明第三項之請求,陳報是否扣除手續費及以美金計價? 並提出更正聲明狀,繕本逕寄對造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齡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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