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3號
聲 請 人 金鏘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裕良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79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101年11月29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
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
上為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
書記官 劉晴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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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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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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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金鏘實業有限公司 │第一商業銀行沙鹿分│101年6月28日│134,355元 │DA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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