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139號
聲 請 人 竟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登貴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,業
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69號裁定
公示催告在案,茲因
申報
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
無效等語。
二、
惟查,本件公示催告裁定支票號碼應為UA0000000,然聲請
人登報則登載為UA547299,互核不符,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
新聞紙之效力,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清洲
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柏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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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3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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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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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竟峰工程有限公司林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│101年7月31日│50,000元 │UA0000000 │ │
│ │登貴 │中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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