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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7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佳飾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錦珍 代 理 人 劉耀南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8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2年2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7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淳瑋室內裝修設計有│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北│101年10月10 │17,394元 │NT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楊進忠 │台中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慶聯廚具有限公司陳│三信商業銀行成功分│101年10月31 │25,431元 │DA0000000 │ │ │ │淑珠 │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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