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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明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軼凡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,業 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1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茲因 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 無效等語。 二、惟查,本件公示催告裁定發票人為名豐車體有限公司楊春珠 ,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名豐車體有限公司樛春珠,互核不 符,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,而不符民事訴訟法 第542條之規定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渙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靖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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