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252號
聲 請 人 明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軼凡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,
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18號裁定
公示催告在案。茲
因申報
期間已經屆滿,無人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
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惟查,本件公示催告裁定附表所示支票發票人為名豐車體有
限公司楊春珠,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名豐車體有限公司樛
春珠,且附表所示支票之付款人為台灣銀行台中港分行,聲
請人登報則登載為台灣銀行中港分行,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
新聞紙之效力,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。從而,
聲請人聲請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,
難認有據,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
民事庭法 官 黃渙文
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陳靖騰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252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名豐車體有限公司楊│台灣銀行台中港分行│101年5月25日│280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春珠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