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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明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軼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, 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1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。茲 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,無人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 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惟查,本件公示催告裁定附表所示支票發票人為名豐車體有 限公司楊春珠,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名豐車體有限公司樛 春珠,且附表所示支票之付款人為台灣銀行台中港分行,聲 請人登報則登載為台灣銀行中港分行,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 新聞紙之效力,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。從而, 聲請人聲請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,難認有據,應 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渙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25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名豐車體有限公司楊│台灣銀行台中港分行│101年5月25日│280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春珠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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