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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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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歐林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紅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9日所為之判 決,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聲請人林秋紅」記載,應更 正為「聲請人歐林開發事業有限公司、法定代理人林秋紅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榮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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