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82號
聲 請 人 麗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章星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__年度司催字第__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■日期轉換■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
上為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葉仲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