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99號
聲 請 人 永發衡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基發
代 理 人 張淑麗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3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2年10月4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
上為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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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599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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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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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│台灣銀行台中港分行│102年7月26日│240,000元 │AM0000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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