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06號
聲 請 人 蕭文聰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1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2年10月28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
上為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王麗麗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906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富澧科技有限公司 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太│102年7月7日 │29,261元 │AY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平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2 │昶丰齒輪機械有限公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│102年7月5日 │77,700元 │AB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吳素月 │平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