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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97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974號 聲 請 人 虹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5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2年11月27日屆滿,今無人申 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97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其泰企業股份有限公│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│102年8月31日│186,253元 │JN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梁秋淵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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