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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事聲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聲明異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事聲字第111號 異 議 人 慶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家 相 對 人 許瓊琦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,異議人對於民國 103 年6 月30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03 年度司促字第19 347 號裁定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廢棄。 理 由 一、異議意旨略以:異議人即債權人(下稱債權人)於民國103 年6 月23日之補正狀中已將債務人更正為許瓊琦個人,爰依 法提出異議。 二、按「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,得於 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。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,除有第五百十八條所定或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,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,仍適用第五百十九條規 定。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,應另為適當之處分;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,應送請法院裁定之。法院認第一項之異 議為有理由時,應為適當之裁定;認異議為無理由者,應以 裁定駁回之。前項裁定,應敘明理由,並送達於當事人」, 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債權人向本院提出之聲請支付命令狀固載債務人為齊 成咖啡食品有限公司,法定代理人許瓊琪,並主張債務人委 由債權人在南投縣○里鎮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土地興建農舍, 債權人已完成農舍之建築,惟債務人遲未完成付款。為此請 求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300 萬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。因 債權人所列債務人齊成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似有 錯誤,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遂命債權人確認齊成咖啡食品 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釋明,如有誤載,併請 更正;另請債權人提出原因事實之釋明。嗣債權人即於103 年6 月25日具狀補正謂:「債務人原為齊成咖啡食品有限公 司,法定代理人許瓊琪,更正為許瓊琦小姐,身分證Z000000000」,並提出建造執照申請書及工程報價單為釋明,有民 事補正狀在卷可稽。足見債權人已將誤載之債務人齊成咖啡 食品有限公司,法定代理人許瓊琪,更正為許瓊琦個人,並 就聲請之原因事實為釋明。則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未查, 猶以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名稱與公司登記事項不符,且原因 事實之釋明與聲請狀不符為由,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,於法自有未合。異議意旨指摘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就10 3 年度司促字第19347 號事件於103 年6 月30日所為駁回支 付命令聲請之處分不當,求予廢棄,為有理由,應由司法事 務官另為適當之處分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毅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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