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事聲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聲明異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3年度事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郭碧伶 相 對 人 李偉翔       蔡甄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135號支付命令事件,聲 請人聲請撤銷本院書記官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所核發之確定證 明書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相對人因車禍事故,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,然系爭車禍事故之發生,全可歸責於相對人李偉翔之 過失所致,聲請人本無積欠相對人所聲請之債務可言。相對 人與隴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隴億公司)於收受上開支 付命令後20日內之102年7月12日已具狀聲明異議因聲請 人不諳法令規定,於該聲明異議狀中之當事人欄及具狀人欄 中漏載「兼」法定代理人,致鈞院誤認聲請人未對上開支付 命令聲明異議,因而對聲請人核發確定證明書,惟相對人既 主張聲請人與隴億公司應連帶支付上開債務,應屬「訴訟標 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」之共同訴訟情形, 而隴億公司既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,則其效力應及於聲請 人,上開支付命令即應失效,聲請撤銷上開支付命令確定 證明書云云。 二、債權人之請求,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,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。發支 付命令後,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,其命令失其效力 。前項情形,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,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 定日期起五年內,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,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。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,視為自支 付命令聲請時,已經起訴;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,亦同。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,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、第515條第1項、 第2項、第5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按連帶債務之債 權人,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,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。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,全體債務 人仍負連帶責任,民法第273條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上開系爭支付命令於102年7月12日送達於聲請人,此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支付命令卷宗核閱屬實(送達證書附 於該卷第37頁),聲請人亦不爭執,顯見系爭支付命令業已 合法送達,並無前揭不能送達於債務人之規定,而得撤銷之 情。聲請人雖主張其於隴億公司聲明異議狀內係漏載「兼」 法定代理人云云,然公司與其法定代理人為獨立之人格,聲 請人既未表明聲明異議之情,本院自難遽認聲請人亦併同異 議;審究;聲請人既漏載「兼法定代理人」之意旨,尚不足 影響系爭支付命令已合法送達聲請人之效力,至聲請人何以 不與隴億公司一起聲明異議,則本院所應審究。至聲請人 認本件是屬合一確定之共同訴訟,隴億公司聲明異議效力應 及於聲請人,系爭支付命令並未確定云云,然支付命令之核 發,僅為督促程序,尚非已進入訴訟程序,自無共同訴訟之 問題,聲請人顯有誤會;且依上開民法之規定,連帶債務之 債權人,本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,同時或 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,顯見本件亦非必要之共同訴訟 ,聲請人據此認隴億公司之聲明異議及於聲請人,亦有誤認 ,不足採認。 四、綜上所述,系爭支付命令既於102年7月12日合法送達聲請人 ,且聲請人僅就隴億公司部分聲明異議,其本身逾20日之法 定異議期間未聲明異議而告確定,本院據以核發上揭確定證 明書,於法即屬有據,核無不當。從而,本件聲請人請求撤 銷系爭支付命令於102年11月26日所發確定證明書,屬無 據,應予駁回。 五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按他造人 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晴芬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