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事聲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聲明異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事聲字第67號 異 議 人 賀爾思生技有限公司 異議人與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聲明異 議事件,當事人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,查異議人公 司法定代理人未於民國103年3月12日提出之異議狀內簽名或蓋章 。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,如未依期補正,即 駁回其異議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14 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俊明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