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事聲字第67號
異 議 人 賀爾思生技有限公司
異議人與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聲明異
議事件,
按當事人或
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,查異議人公
司
法定代理人未於民國103年3月12日提出之異議狀內簽名或蓋章
。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,如未依期補正,即
駁回其異議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鄭俊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