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2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忠鏗
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
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保險
字第22號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固據上訴人繳納
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9,832元。
惟查,
本件上訴人上訴
利益
訴訟標的金額為2,252,017元,此觀上訴人之民國105年2月5
日民事上訴狀即明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,061元,扣除上訴人
前
揭繳納之29,832元,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,229元(計算式:
35,061-29,832=5,229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
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
判費5,229元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