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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保險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保險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保險 字第22號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固據上訴人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9,832元。惟查,本件上訴人上訴 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2,252,017元,此觀上訴人之民國105年2月5 日民事上訴狀即明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,061元,扣除上訴人前 揭繳納之29,832元,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,229元(計算式: 35,061-29,832=5,229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 判費5,229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美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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