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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保險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保險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進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103年度保險字第22號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, 提起上訴到院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 人補正下列事項: 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書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表明「上訴聲明」即: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」(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 部分,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;其不服部分,其上訴利益之 金額為何),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 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,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0,5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,600元。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;如 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,並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述之上訴裁判費;逾期不補正上訴聲 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美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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