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22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進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明孺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
103年度保險字第22號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,
提起上訴到院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
人補正下列事項:
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書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
款規定表明「
上訴聲明」即: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
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」(亦即就第一審
駁回上訴人之請求
部分,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;其不服部分,其上訴利益之
金額為何),復未依法繳納上訴
裁判費。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
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,其上訴利益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0,5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,600元。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;如
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,並應於收受本裁定
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述之上訴裁判費;
逾期不補正上訴聲
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