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32號
聲 請 人 林家裕
相 對 人 速必洗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凃文賢
上列
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3 年11月10日中市勞動字第0000000000
號函附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內容有關
聲
請人林家裕部分之「⒈林家裕先生之103 年8 月份工資新臺幣(
以下同)22,334元…⒍資方就積欠
上開勞方103 年8 月份之工資
,於103 年11月30日前附加年息6%之利息給付予勞方…」中之新
臺幣貳萬貳仟叁佰叁拾肆元及利息准予
強制執行。
其餘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
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
本件兩造間之勞資爭議,於民國103 年11月5 日經臺中市政
府勞工局調解成立,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「⒈林家裕
先生之103 年8 月份工資新臺幣(以下同)22,334元,103
年9 月份工資7,458 元。…⒍資方就積欠上開勞方103 年8
月份之工資,於103 年11月30日前附加年息6%之利息給付予
勞方,並個別匯款至勞方等5 人之薪資帳戶。另就積欠勞方
103 年9 月份之工資,於103 年12月31日前附加年息6%之利
息給付予勞方,並個別匯款至勞方等5 人之薪資帳戶。…」
等情,有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3 年11月10日中市勞動字第00
00000000號函附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
證。故聲請人以相對人仍未給付103 年8 月份工資22,334元
為由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尚
無不合,應予准許,
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至於聲請人就調解方案其103 年9 月份薪資部分聲請准予強
制執行部分,因上開調解方案內容有關103 年9 月份薪資部
分相對人履行期限為103 年12月31日前,是103 年9 月份薪
資之履行期限尚未屆至,
難認相對人已有不履行其義務之情
形,聲請人就其103 年9 月份薪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與
前
揭規定不符,不能准許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,
非訟事件法第21號第2 項
、第24號第1 項,民事訴法第95條、第79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劉美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