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33號
聲 請 人 石獻文
相 對 人 速必洗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凃文賢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三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
關於「資方(即相對人)就積欠
上開勞方(即
聲請人)103年
8月份之工資(即31220元),於103年11月30日前
附加年息6%之利息給付予勞方(即聲請人)」部分之內容,准
予強制執行。
其餘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ㄧ,餘由聲請人
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積欠聲請人民國103 年8 、9 月份之
工資尚未給付,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約定清償期,並
按
年息6%加計利息,
詎屆期仍不為清償,
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
執行等語。
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前項聲請事件,法
院應於7 日內裁定之;又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,與爭議標的
顯屬無關或性質不
適於強制執行者,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
裁定之聲請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、第2 項、
第60條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本件相對人積欠聲請人103 年
8 、9 月份之工資遲未給付,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
,
迄今仍未履行
一節,
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
103 年11月10日中市000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勞資爭
議調解紀錄(案號2120H681)、聲請人之帳戶存摺內頁影本
為憑,並經本院
書記官電詢相對人確認其尚未依約付款無誤
,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
可佐,自
堪信屬實。依調解結果
,其中關於「資方(即相對人)就積欠上開勞方(即聲請人
)103 年8 月份之工資(即31220 元),於103 年11月30日
前附加年息6%之利息給付予勞方(即聲請人)」部分,
核無
不合,爰准予裁定強制執行。
惟關於資方(即相對人)「就
積欠勞方(即聲請人)103 年9 月份之工資(即24884 元)
,於103 年12月31日前附加年息6%之利息給付予勞方(即聲
請人)」部分,未屆清償期,亦無「如有一期未給付,視為
全部到期」之約定,即
難認相對人就該部分有不依調解結果
履行之情事,尚不適於強制執行,則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
之聲請。
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、第2 項、第60條第2
款,
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、第13條第1 款、第21條第2
項,民事訴法第95條、第79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薇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