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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執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准予強制執行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張雅慈 相 對 人 速必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民國一○三年十一月五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關 於「成立內容3、6:相對人就積欠聲請人民國一○三年八月份之 工資新臺幣貳萬零柒佰伍拾柒元,於民國一○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前附加年息百分之六之利息給付予聲請人。另就積欠聲請人民國 一○三年九月份之工資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伍拾柒元,於一○三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附加年息百分之六之利息給付予聲請人。並 匯款至聲請人之薪資帳戶。」之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,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,經臺中市 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03年11月5日調解成立,惟相對人未履行 約定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准予強 制執行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,於103年10月13 日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調解,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人員進 行調解,於103年11月5日調解成立,調解內容3及6為:「相 對人就積欠聲請人103年8月份之工資新臺幣(下同)20,757 元,於103年11月30日前附加年息6%之利息給付予聲請人。 另就積欠聲請人103年9月份之工資21,757元,於103年12月3 1日前附加年息6%之利息給付予聲請人。並匯款至聲請人之 薪資帳戶。」,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3年11 月10日中市勞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勞資爭議案件調 解會議紀錄影本附卷可稽,足認相對人負有依該調解成立內 容如前所述之義務。玆因相對人迄未履行該金錢給付義務, 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,於法即無不合, 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、第2項,非訟事件法第21條 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峻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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