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34號
聲 請 人 張雅慈
相 對 人 速必洗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凃文賢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一○三年十一月五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關
於「成立內容3、6:相對人就積欠
聲請人民國一○三年八月份之
工資新臺幣貳萬零柒佰伍拾柒元,於民國一○三年十一月三十日
前附加年息百分之六之利息給付予聲請人。另就積欠聲請人民國
一○三年九月份之工資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伍拾柒元,於一○三
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附加年息百分之六之利息給付予聲請人。並
匯款至聲請人之薪資帳戶。」之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
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,經臺中市
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03年11月5日調解成立,
惟相對人未履行
約定,
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准予強
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,於103年10月13
日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調解,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人員進
行調解,於103年11月5日調解成立,調解內容3及6為:「相
對人就積欠聲請人103年8月份之工資新臺幣(下同)20,757
元,於103年11月30日前附加年息6%之利息給付予聲請人。
另就積欠聲請人103年9月份之工資21,757元,於103年12月3
1日前附加年息6%之利息給付予聲請人。並匯款至聲請人之
薪資帳戶。」,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3年11
月10日中市勞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勞資爭議案件調
解會議紀錄影本附卷
可稽,足認相對人負有依該調解成立內
容如前所述之義務。玆因相對人
迄未履行該金錢給付義務,
聲請人依
上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,於法即無不合,
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、第2項,
非訟事件法第21條
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峻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