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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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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  告 曾緯宸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被   告 歐禹動力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三閭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複代理人  李建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19日下午4時,在本 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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