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
勞訴字第1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歐禹動力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姚三閭
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
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緯宸因本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號
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
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332,433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,460元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裁定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