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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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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  告 曾緯宸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被   告 歐禹動力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三閭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複代理人  李建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4 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貳、四、㈤、⑵中關於「原告潘桂桃」記載, 應更正為「原告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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