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周啟弘 被 上訴人 富雄鋼模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一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   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本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0號第一  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   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  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  之;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,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   數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期間。但其期間超過   10年者,以10年計算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77條   之10分別定有明文。另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  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, 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聲明請求:「一、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   存在。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43,097 元,及  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   算之利息。三、被告應自103 年2月1日起至被告允許原告回   復原職之日止,按月給付原告24,000元。」查訴之聲明第一   項有關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(即勞動契約)存在,核其性   質,係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而涉訟,是本件關於確認兩   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   入總數為準。而上訴人為00年0 月00日出生,依勞動基準法   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計算,距其退休年   齡之期間尚超過10年,依上開規定,以10年計算權利之存續   期間;又上訴人主張每月薪資為24,000元,是關於確認兩造   間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,880,000 元(   計算式:24,000 元×12月×10年=2,880,000元)。至訴之   聲明第二、三項關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薪資部分,自   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一致,不   另計訴訟標的價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2,880,000  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,268元。又本件上訴人主張其為勞   工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之訴,自應依前開規   定,暫免徵收此部分裁判費之2分之1,扣除得暫免徵收裁判   費後,應繳納裁判費22,134元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  5 日以內,逕向本院繳納裁判費22,134元,逾期不繳,即駁  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高英賓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訓慧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