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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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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周啟弘 被 上訴人 富雄鋼模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之 裁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按准予訴訟救助,於假扣押、假處分、上訴及抗告,亦有效 力。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救助之聲請一 經准許,依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規定,於上訴亦有效力。如 其效力並無消滅原因,亦未依同法第113 條以裁定撤銷救助 ,即不能以未繳上訴裁判費,遽認其上訴要件有所欠缺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曾聲請訴訟救助,業經本院於民國 103 年2 月5日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,此有本院103年度救字第 13號裁定可稽,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。茲本院於 104 年12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即有未當 ,爰依職權撤銷原裁定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 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訓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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