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
勞訴字第115號
原 告 黃睿勳
訴訟
代理人 陳盈光
律師
複代理人 施婷婕律師
被 告 康熹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枝昌
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
複 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資遣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105年3月2日上午9時50分,在本院
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怡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