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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15號 原   告 黃睿勳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複代理人  施婷婕律師 被   告 康熹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枝昌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105年3月2日上午9時50分,在本院 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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