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原   告 張佑任 被   告 佶誠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    游騰鈺 一、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  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  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又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,以權   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   期間。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,以十年計算,民事訴訟法民事  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、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  費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聲明共三項,參照原告起訴狀之記   載,其聲明第一項係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3款、民法第184   條、第193條、第195條、第28條等規定,請求被告佶誠工業   有限公司(下稱佶誠公司)、游騰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   )9,409,410元;聲明第二項係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   定,請求被告佶誠公司自民國103 年10月起至勞動契約終止   日或治療終止可回復工作之時止,按月給付原告36,817元之   薪資補償;聲明第三項則請求被告佶誠公司提繳38,936元至   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。 ㈠、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,係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而   涉訟,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。而原告係00年 0   月00日生,其主張平均月薪為36,817元,計算至勞動基準法   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止,原告可工作   期間已超過10年,按首揭規定,以10年期間之薪資收入總數   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4,418,040元(計算式:36,817×12×1   0=4,418,040)。 ㈡、從而,依原告上開三項請求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,8   66,386元(計算式:9,409,410+4,418,040+38,936=13,8   66,386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,056 元。原告就聲明第一   項、第二項部分聲請訴訟救助,已經本院以103 年度救字第   117號裁定准許在案,聲明第三項請求提繳38,936 元至勞  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部分,不在本院裁定准許訴訟救助範圍,   仍應依法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 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   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   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高英賓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 元之裁判 費。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俊明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