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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46號 原   告 魏富男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複代理 人 楊惠雯律師       蕭欣莉 被   告 歐韻辦公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桓 訴訟代理人 蕭宗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美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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