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
勞訴字第146號
原 告 魏富男
訴訟
代理人 李昶欣
律師
複代理 人 楊惠雯律師
蕭欣莉
被 告 歐韻辦公家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東桓
訴訟代理人 蕭宗民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
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美雲